(2015)永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管桥生与吴学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桥生,吴学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管桥生,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永安市洪田镇东坑村88号。被告吴学智,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桥生与被告吴学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桥生于2015年6月17日以需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需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桥生负担。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星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