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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行非审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何正均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秀法行非审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秀山县国土局)。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0913834-X。法定代表人刘巧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寒微,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余江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何正均,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案由:其他行政秀山县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秀山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秀山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秀山县国土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秀山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志兵审判员  白 云审判员  吴孟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