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杨某平申请执行蒋某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平,蒋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平,男,汉族,农民,1962年02月23日出生,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住松桃苗族自治县妙隘乡。被执行人蒋某华,女,汉族,农民,1985年10月04日出生,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住松桃苗族自治县妙隘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6月04日立案受理杨某平申请执行蒋某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5年06月10日向被执行人蒋某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某华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平子女抚养费200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某华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平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经济来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一、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杨某平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执行的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晓刚审判员 舒山恋审判员 钱碧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