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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光雷与重庆倍嘉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雷,重庆倍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696号原告张光雷,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重庆倍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四新路9号嘉德大厦甲幢21-1,组织机构代码70932074-9。法定代表人谭先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雷与被告重庆倍嘉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2015年4月22日、2015年5月20日分别向原告张光雷邮寄送达民事传票,传唤其分别于2015年4月16上午10时、2015年4月28日上午10时、2015年5月27日上午10时到庭,但原告张光雷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张光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光雷负担。审 判 长 蔡  彬人民陪审员 牟 维 梅人民陪审员 金 祥 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科群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