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0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跃付与连云港颐和化工有限公司、黄召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付,连云港颐和化工有限公司,黄召贤,江苏坤发投资有限公司,黄晨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059号原告李跃付。被告连云港颐和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召贤,该公司经理。被告黄召贤。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健,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连云港珅发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晨艺,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坤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晨艺,该公司经理。被告黄晨艺。原告李跃付与被告连云港颐和化工有限公司、黄召贤、连云港珅发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江苏坤发投资有限公司、黄晨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跃付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0元,减半收取581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6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金立鑫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陈康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