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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梧刑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陆润亮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梧刑执字第401号罪犯陆润亮,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陆润亮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31日至2020年8月30日止。因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以(2010)来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月7日送广西区梧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18日经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梧刑执字第4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2个月,原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0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陆润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陆润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庭对罪犯陆润亮减刑一年六个月。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陆润亮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法裁决。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润亮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获2013年监狱表扬、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奖励分117.09分。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陆润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润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30日止),原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处罚金人民币125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观全审 判 员  严家鹏代理审判员  韦权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