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蔡油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油仔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8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油仔,男,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油仔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蔡油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依据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蔡油仔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4年9月3日晚闯至同村人黄增城(另案处理)的荔枝园,窃取黄藏匿于此的制毒原料“冰毒水”1桶、制毒工具透明塑料方盒4个、真空泵1个,将其带回陆丰市甲西镇大厝村自己的家中制造毒品。9月6日上午,公安机关捣毁蔡油仔设在家中的制毒窝点,现场抓获蔡油仔并缴获黄色结晶状疑似毒品2小袋,净重共计112.9克,浅黄色可疑液体4盒及半小杯,净重共计6.83千克,制毒工具透明塑料方盒4个、真空泵1个。经鉴定:上述被缴获的黄色结晶状疑似毒品、浅黄色可疑液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判认为,被告人蔡油仔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蔡油仔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人蔡油仔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扣押的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蔡油仔上诉提出: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项规定,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故原判认定他犯制造毒品罪属定性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蔡油仔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4年9月3日晚闯至同村村民黄增城(另案处理)的荔枝园,窃取黄藏匿于此的制毒原料冰毒水1桶、制毒工具透明塑料方盒4个及真空泵1台后将其带回陆丰市甲西镇大厝村自己的家中。因该毒品为液体,为了能拿去贩卖,蔡油仔遂欲将其结晶成冰毒成品。9月6日上午,公安机关捣毁蔡油仔设在家中的制毒窝点,现场抓获蔡油仔并缴获黄色结晶状疑似毒品2小袋,净重共��112.9克;浅黄色可疑液体4盒及半小杯,净重共计6.83千克,另缴获制毒工具透明塑料方盒4个及真空泵1台。经鉴定:上述被缴获的黄色结晶状疑似毒品、浅黄色可疑液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6日上午,陆丰市公安局在陆丰市甲西镇大厝村蔡油仔的住处查获可疑液体6.83千克、可疑毒品结晶物125克及真空机等制毒工具,现场抓获蔡油仔。2.现场勘查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证实案发现场蔡油仔位于甲西镇大厝村的住处的基本情况。在该客厅查获相同的浅黄色可疑液体4盒及半小杯,经称重共计6.83千克;在客厅冰箱内查获黄色结晶体疑似毒品2小袋,经称重共计112.9克;在墙脚边查获真空泵1台及黄色塑料桶1个。另查获煤气瓶、煤气炉1套,手机2部及银行卡、证件等物品。从上述现场提取了可疑液体、毒品���真空机、塑料桶、手机、银行卡等物。3.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从蔡油仔住处查获的结晶状物2袋净重共计112.9克,毒品液体6.83千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蔡油仔的尿液经现场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呈阳性。5.公安机关在甲西镇大厝村黄某的荔枝园查获制毒物品的现场照片证实:从该荔枝园的荔枝树地下查获可疑液体一大批。6.证人蔡某的证言:2014年9月6日上午,村支委书记邓某打电话给我,说在村民蔡油仔家查到制毒原料及工具,叫我赶到现场。我到现场后看到蔡油仔已被公安人员抓获,客厅的地上放有四盒黄色液体,冰箱内有个二个半袋结晶体。蔡某辨认出蔡油仔的照片并指认了他在蔡油仔家看到的四盒黄色液体、二半袋结晶体的照片。7.上诉人蔡油仔的供述:2014年9月2日23时许,我看见同村的黄某等人用一辆吉普车拉东西藏到他���铁皮屋旁边的杂草丛内,因我知道他在制造冰毒,就怀疑黄某是在藏冰毒或原料。我因为欠赌债无法还,想偷点儿冰毒去卖了还赌债。黄某的铁皮屋平时由他父母住。我听说黄某的父母外出,家中无人,即于9月4日零时多到黄某藏东西的杂草丛,找到一个黄色水桶、一真空机和四个白色塑料盒。我看见水桶口用薄膜封死,里面有液体,知道该液体是制冰毒的原料,即将这些东西拿回家。回到家后,我将水桶口的薄膜解开,薄膜内有二小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浅黄色冰毒。我将二小包冰毒放到有“铁观音”字样的塑料袋内,再将其放进冰箱内冷藏。因偷回来的东西不是成品冰毒而是液体,我将液体倒在塑料盒内看能否结晶成成品,好拿去卖。我听说这些液体倒进塑料盒内72小时后就会结为冰毒,即将水桶内的黄色液体倒在偷回来的四个塑料盒内,放在客厅地板上,看���否结晶成冰毒成品,还没到72小时就被警察查获了。蔡油仔对从其家中查获的四盒制毒液体、二小袋浅黄色毒品、制毒工具真空泵及窃取制毒原料、制毒工具位置的照片作了确认,还辨认出藏匿制毒物品的同村人黄某的照片。8.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蔡油仔的基本身份情况。对上诉人蔡油仔上诉所提,经查:蔡油仔在侦查阶段稳定供称,他因偷回来的东西不是成品冰毒而是液体,即将该液体倒进塑料盒内看能不能结晶成成品冰毒,再拿去卖,以还赌债。蔡油仔的供述与从其住处搜到冰毒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化验检验报告相吻合,说明蔡油仔主观上有制造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制造毒品的行为,故原判认定其犯制造毒品罪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油仔为获取非法利益,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依法��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蔡油仔上诉所提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远航代理审判员  翟健锋代理审判员  陈 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俏萌张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