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终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胥传军与茆中临、江苏诚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茆中临,江苏诚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胥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终字第00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茆中临。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诚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马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仕,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胥传军。上诉人茆中临、江苏诚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胥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均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茆中临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缓、免交上诉费申请,本院经审查不同意其缓、免交申请,2015年4月16日本院向上诉人茆中临发出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按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200元。2015年5月5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江苏诚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按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200元。现上述规定期限均已届满,上诉人茆中临、江苏诚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茆中临、江苏诚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蔚审 判 员 邰虓颖代理审判员 丁晓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