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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110号申请人张斌。申请人张斌申请宣告朱佳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斌称,其与朱佳瑜系父子关系,朱佳瑜于2010年4月13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申请人曾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江镇派出所报案,警方及申请人均进行了寻找,至今没有任何消息。现朱佳瑜下落不明已逾四年,至今杳无音讯,故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朱佳瑜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朱佳瑜于1991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卫东村朱家宅XXX号,系申请人的儿子。被申请人朱佳瑜于2010年4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为此曾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江镇派出所报案,但被申请人朱佳瑜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16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朱佳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朱佳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朱佳瑜于2010年4月13日下落不明后,至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朱佳瑜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宣告朱佳瑜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佳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巫利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