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张谯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张谯颖,王新鸣,朱明东,汪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4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负责人:胡惠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谯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谯颖被执行人:王新鸣被执行人:朱明东被执行人:汪勋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张谯颖、王新鸣、朱明东、汪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朱明东名下房屋,上述房屋暂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