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沟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尹国坤与沟帮子曙光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坤,北镇市沟帮子曙光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沟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尹国坤,女,1962年9月16日生,锡伯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北镇市沟帮子曙光医院,地址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西市社区。法定代表人徐红梅,系该院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国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尹国坤负担。审 判 长 季文元代理审判员 孟宪静人民陪审员 李 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