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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沟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尹国坤与沟帮子曙光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坤,北镇市沟帮子曙光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沟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尹国坤,女,1962年9月16日生,锡伯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北镇市沟帮子曙光医院,地址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西市社区。法定代表人徐红梅,系该院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国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尹国坤负担。审 判 长  季文元代理审判员  孟宪静人民陪审员  李 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