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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升来与上海泽宇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黄升来。委托代理人刘赤军,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健,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泽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志红。委托代理人钟蕾。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辉明。委托代理人李爱国,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升来与被告上海泽宇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黄升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同时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以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洪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