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债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马瑶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马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债初字第24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责人王卫东,行长委托代理人覃茂吉,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被告马瑶。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马瑶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为群审 判 员 李燕萍人民陪审员 林 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元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