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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廖业海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业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海,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兴安县,2014年9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4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业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中止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廖业海喝醉酒后回到工作的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贤维尚家具厂435宿舍,与宿舍内的被害人何某3等人发生争执。廖业海被劝开后怀恨在心,便返回其居住的443宿舍内拿出一把匕首来到435宿舍,用匕首先后刺伤何某3和前来劝架的被害人何某1、何某2、廖某1,其中何某3胸部、腹部多处受伤;何某1腹部、左臂等多处受伤。伤人后,廖业海逃出厂外,乘火车时被铁路乘警查获归案。破案后,廖业海供述上述经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3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腹壁穿透创,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何某1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何某2左肩部软组织损伤,被害人廖某1左手软组织损伤,均为轻微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廖业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业海辩称是对方先动手打他,他才跑回宿舍拿匕首捅对方的,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廖业海喝醉酒后回到工作的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贤维尚家具厂435宿舍,与宿舍内的被害人何某3等人发生争执并被对方殴打。廖业海被劝开后怀恨在心,便返回其居住的443宿舍内拿出一把匕首来到435宿舍,用匕首先后刺伤何某3和前来劝架的被害人何某1、何某2、廖某1,其中何某3胸部、腹部多处受伤;何某1腹部、左臂等多处受伤。伤人后,廖业海逃出厂外,乘火车时被铁路乘警查获归案。破案后,廖业海供述上述经过。民警在现场起获作案工具黑色匕首一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3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腹壁穿透创,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何某1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何某2左肩���软组织损伤,被害人廖某1左手软组织损伤,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何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3月30日凌晨零时许,我和何某4、何某1、何某2、何某6等人在南海区狮山镇维尚家具厂435宿舍喝酒,当时还有曹某2和曹某1在场。突然一名姓廖的工友和他的一名老乡进来缠着我们说要跟我们喝酒,我们不愿意,双方就发生了争吵。对方的老乡一直想把他拉走,但是他不肯,我们争吵了约一分钟,该名工友就走出我们宿舍并拿出一把长约20厘米的黑色刀柄的匕首,在宿舍走廊上大叫:“有种出来,你们想怎么搞就怎么搞!”我们听到喊声走出宿舍,看到该名男子拿着刀走向我们,我跟他说:“有话好说,你拿刀是什么意思?”话刚说完他就冲过来对我乱捅,何某1和何某2,还有���该名工友一起过来的那名老乡都上前劝阻。但他还是不愿意放下刀具继续用刀捅我,把我颈部左侧和左边腹部捅伤。后来其他人合力把他的刀抢走,在纠缠中,何某1和何某2,还有跟该名工友一起过来的老乡也被他弄伤了。经辨认,被害人何某3辨认出被告人廖业海就是当天持刀捅伤他的人。2.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3月29日23时许,我下班后和骆某、王土星、何某3、何站连等人到骆某的435宿舍喝啤酒聊天。突然进来一名陌生男子问我们是不是赌博,我否认,他说他有钱想参赌,我说不认识他并叫他出去,接着我和他争吵起来,期间有人将我和他分开,这时我和他已经出了房间站在走廊上。我走回435房宿舍门前时,该名男子拿着长约50厘米的匕首向我捅来,我被捅伤左腹部,这时何某3前来帮忙制止,该男子又用刀捅他,我用左手去阻挡,也被捅伤。接着我就跑到二楼去了。经辨认,被害人何某1辨认出被告人廖业海就是持刀捅伤他的人。3.被害人何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3月30日凌晨0时许,我回到435宿舍准备睡觉时,看到何某3、何某4、何某1、曹某2、曹某1等人和一名不知名的工友在宿舍准备喝酒,何某1指着不知姓名的那名工友对我说:“那个人我不认识,你叫他出去,”那名工友就对何某1说:“你不和我喝酒,我就搞死你,”然后两人大吵起来,那名工友就出去了。突然那名工友拿了一把长约30厘米的黑色匕首冲进来,大家见状散开,那名工友继续追着人群,我看到他持刀追砍何某1、何某3等人。我上前劝架,也被他用匕首捅伤我的左胳膊。经辨认,被害人何某2辨认出被告人廖业海就是在维尚家具厂宿舍持刀砍伤多个工友的人。4.被害人廖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3月30日晚,廖业海在外面喝酒后回来公司416宿舍聊天,我们一直聊到23时45分,因为我怕打扰别人休息,就送他回443宿舍。经过435宿舍时,廖业海看见里面有六七名同事在喝啤酒,等我走了,他又跑到435宿舍,里面几名同事见到他过来,要他一口气喝完一瓶啤酒,他不从,我就过来拉他回宿舍,他不肯走。我把手里拿着的手机放回我住的417宿舍再过去435宿舍时,看见几名喝酒的同事在打廖业海,我跑过去制止了他们。接着廖业海跑到他的宿舍拿了一把长约25厘米的匕首来到435宿舍,将何某1、何某3、还有一名不熟悉的人刺伤,接着有三四人用楼梯上的垃圾桶围堵廖业海,廖业海拿着匕首乱划,我试图想抢他手上的刀时被他划伤。经辨认,被害人廖某1辨认出被告人廖业海是误伤他并且持刀砍伤多名工友的人。5.证人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3月30日凌晨0时许,我和何某3、何某1、何某2、何某6在公司435宿舍喝酒,当时何某4、曹某2、曹某1三人在宿舍内准备睡觉。一名男子和他的老乡进入我们宿舍说要和我们一起喝酒,我们不愿意并与其发生争吵,对方的老乡想把他拉走,但对方不肯。我们吵了约一分钟,对方走回宿舍拿了一把刀到走廊上大喊“有种出来,你们想怎么搞就怎么搞!”我们听到喊声走出宿舍,见到那名男子拿着刀向我们走来,我们当中有人让他有话好好说,说完后,他就冲过来对我们乱捅,何某3上前想劝阻,被他捅了肚子一刀,接着他追着何某1砍,从四楼追到二楼。我跟在后面追到三楼时,拿起一个垃圾桶扔向他,他就掉头追着我,一直追到435宿舍,我和一名老乡将他的刀夺下,保安就过来了。经辨认,证人骆某辨认出被告人廖业��就是捅伤何某3和何某1的人。6.证人曹某1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3月30日我下班时看见何某3买啤酒回宿舍喝,一名男子过来想一起喝,何某3不愿意,他们两个就吵起来了。那名男子跑到他的宿舍拿了一把长约15厘米的水果刀冲到我们宿舍,并在门口大声喊“你敢胆就出来”,然后何某1和何某3跑了出去。那名男子一句话没说就刺了何某3两刀,何某3当时就倒在地上不能动弹,对方又把何禺文刺了一刀。保安来到后,对方就走了。7.证人何某4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3月30日凌晨0时10分,我回到B435宿舍准备睡觉。看到何某3、何某2、何某1、曹某2、曹某1等一堆人在宿舍准备喝酒,何某1见到我就叫我过去喝酒,并指着一名不认识的工友说不认识他,让我叫他出去,对方说何某1不和他喝酒的话就搞死何某1,然后他们争吵起来,后来那名工友就出去了。突然那名工友拿了一把长约30厘米的黑色匕首冲进来,大家见状就散开冲出宿舍门口。那名工友继续追着人群,我在宿舍过道上看到他追砍何某1。何某3用手拉住那名工友,被对方用匕首捅伤。8.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3月30日凌晨0时30分许,我在维尚家具厂435宿舍和何某1、何某3等七个人聚会,刚准备开始,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走进来说要和我们喝酒,何某1不同意,他们就吵了起来。那名男子往门口退,过了3分钟左右,我听见有人说杀人了,赶紧走出435宿舍门口,见到何善文倒在离宿舍2米远的地上,那名男子拿着刀追何某1。经辨认,证人黄某辨认出被告人廖业海就是在维尚家具厂宿舍持刀砍伤多名工友的人。9.证人曹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3月30日凌晨0时10分,我回到435宿舍看到何某1、何某2、何某3三人准备喝酒,过了一会,有一名工友走进435宿舍想要一同喝酒,我的老乡与那名员工不熟因此不同意,那名工友就骂人,双方发生了口角。过了一会儿,那名员工拿着刀来到435宿舍叫门,我的老乡出去开门,那名工友就拿刀砍人,何某3的左边肩膀被砍了一刀,他用手抢刀的时候被弄伤手,左边肚子也被捅了一刀。我听说何某1、何某2都被那名工友砍伤了。经辨认,证人曹某2辨认出被告人廖业海就是在维尚家具厂宿舍持刀砍伤多名工友的人。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内容为:经法医鉴定,何某3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腹壁穿透创,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二级;何某1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二级;廖某1左手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何某2左肩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1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起获作案工具经过、��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12.被告人廖业海的户籍证明。13.被告人廖业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3月29日23时许,我扶着一起吃饭喝醉酒的工友付建营回去他的宿舍,后去廖某1的宿舍聊天。后来廖某1怕我喝多了就送我回宿舍,经过435号宿舍时,我看到里面有十几个人在聊天,地上有一些啤酒瓶,感觉他们刚喝完酒。我发现里面有一名在维尚家具厂做仓管的男子我认识,于是进去跟那名男子聊了几句家常。一名身材有点胖的男子用言语挑衅我,我让他说话文明一点不要骂人,一名较矮的男子和另一名身材更加胖的男子一起站了起来,矮个男子推了我一下,又踢了我胯部一下,那名身材更胖的男子用啤酒瓶打我,我后退,他们追打我,我就跑回自己的宿舍拿了一把水果刀走出宿舍。我看到他们几人追了上来,于是拿出水果刀在他们面前挥舞,因为我的刀比较短,对方也不怎么理会继续向我靠近,我就拿刀向他们乱捅过去,那名身材更胖的男子被我捅了后倒在地上,之前说话挑衅我的胖男子用啤酒瓶扔向我,我的头部被砸中,我就把他也捅伤了。我下楼到三楼楼梯转角那里时,对方有两个人在四楼用垃圾桶砸我,我用手顶着垃圾桶往上走,上到四楼后我的刀被对方抢走了,我们就没有再打了,关于被告人廖业海的辩解意见,经查,正当防卫是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的。虽然廖业海供称被害人一方先动手打他,被害人廖某1亦反映435宿舍内的几名男子有殴打廖业海的行为,但是当廖业海跑回宿舍时,动手打廖业海的那几名男子并没有对廖业海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廖业海也就不存在防卫的前提条件,而廖业海拿出匕首乱捅并致数人受伤,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不构成正当防卫。故廖���海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业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持械伤害被害人并另致二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业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二、作案工具黑色匕首一把,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佳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人民陪审员  沈美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