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64号朱放八与邓信平,尹新连,邓早峰,许女龙,佛山市三水丰厚五金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富地多不锈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放八,邓信平,尹新连,邓早峰,许,佛山市三水丰厚五金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富地多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64号原告:朱放八,男,1952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代理人:赵雨顺,广东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信平,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尹新连,女,1972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邓早峰,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许女龙,女,1991年4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佛山市三水丰厚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暨塘村(土名:羊头影)兴业园A5一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邓信平。被告:佛山市三水富地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暨塘村(土名:羊头影)兴业园B1、B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李文昆。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檀长智,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牛记,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朱放八诉被告邓信平、尹新连、邓早峰、许女龙、佛山市三水丰厚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厚公司)、佛山市三水富地多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地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晓炜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艳斌、人民陪审员黄艳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雨顺,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檀长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共同经营丰厚公司、富地多公司期间,自2012年开始多次以被告邓信平、邓早峰、丰厚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借款总共311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六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11万元及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389900元,从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邓信平、尹新连、邓早峰、许女龙身份证各一份、被告丰厚公司、富地多公司的企业机读资料各一份,证明六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五份、支票一份,证明被告帐户接受借款总数为311万元。3、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转账65万元。六被告辩称:1、答辩人承认原告诉请的金额,但是被告许女龙与被告富地多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原告诉请的借款利率过高。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与本案有关联性,合法有理,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基本事实:2013年7月1日,被告邓信平、邓早峰、丰厚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每月利息按3分计算。2013年8月16日,被告邓信平、邓早峰向原告借款20万元,每月利息按3分计算。2013年10月1日,被告邓信平、邓早峰向原告借款30万元,每月利息按3分计算。2013年10月11日,被告邓信平、邓早峰向原告借款21万元,每月利息按3分计算。2014年2月11日,被告邓信平、邓早峰向原告借款25万元,每月利息按3分计算。2014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提供15元的空头支票。邓信平与尹新连是夫妻关系。邓早峰与许女龙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2013年7月1日,被告邓信平、邓早峰、丰厚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原告提供的证据基本能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本院予以支持。此外,被告邓信平、邓早峰分别于2013年8月16日、2013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1日、2014年2月11日向原告借款共96万元,原告提供的证据基本能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本院予以支持。2014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提供15万元的空头支票,被告邓信平、邓早峰确认欠原告此笔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其利息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原告诉请起诉前的利息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200万元的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30日为669370元,其中96万元的利息按其金额分别从2013年8月16日、2013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1日、2014年2月11日计算至2014年12月30日,利息共为245227元,其中15万元的借款无约定利息,本院酌情支持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原告诉请上述所有借款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偿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富地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邓信平与尹新连是夫妻关系,邓早峰与许女龙是夫妻关系,故被告尹新连、许女龙应对邓信平、邓早峰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邓信平、尹新连、邓早峰、许女龙、佛山市三水丰厚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放八清偿借款本金2000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如下: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的利息为669370元,从2014年12月31日至五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邓信平、尹新连、邓早峰、许女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放八清偿借款本金1110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如下:以本金11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16日至2014年12月30日的利息为245227元,从2014年12月31日至四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799元,由被告邓信平、尹新连、邓早峰、许女龙、佛山市三水丰厚五金有限公司负担28458元,由邓信平、尹新连、邓早峰、许女龙负担143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翁晓炜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人民陪审员 黄艳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