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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林荣正与湖北先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荣正,湖北先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49-3号申请执行人林荣正。被执行人湖北先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A3栋-3层01室。法定代表人江涛。被执行人江涛。林荣正与湖北先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江天公证处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鄂江天内证字第18448号公证书和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鄂江天内证第2024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荣正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程序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先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江涛名下所有暂时无法变现处置的房产两套外,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林荣正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荣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江天公证处(2014)鄂江天内证第2024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北先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涛应当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江天公证处(2014)鄂江天内证第20249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刚审判员  李全胜审判员  曾文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国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