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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金亮与浙江大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金亮,浙江大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亮。被执行人浙江大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法定代表人:朱国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亮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尚有84715.71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4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继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