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官刑初字第00061号公诉机关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现住铜陵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取保候审。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强、周荣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左某驾驶皖A×××××小型轿车,以每小时68-72公里的速度(限速60公里/小时)行驶至铜陵市铜都大道长江西村路口段时,将正在人行横道线过马路的行人霍某(女,殁年73岁)撞到,致霍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左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左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在事发现场向出警的公安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左某与被害人霍某的近亲属沈琍、沈兵、沈红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协议。左某自愿向霍某的近亲属赔偿其经济损失25万元(已给付22万元),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对其谅解,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且有尸检照片、道路限速照片,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报告单、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左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左某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其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因其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飞梦审 判 员 华时来人民陪审员 徐 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阎 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