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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强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吉林省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路1655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莉,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龙嘉机场路3500号机场综合楼410室。法定代表人:宋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海薇、姜兆伟,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强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