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非诉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徐州新彩卷烟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新彩卷烟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非诉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在徐州市新城区元和路1号。法定代表人孟铁林,局长。被执行人徐州新彩卷烟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徐州市南郊七里沟。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徐州新彩卷烟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强制纠纷一案,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徐人社察理字(2014)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947997.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5年1月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5年1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2015年1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徐人社察理字(2014)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