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桂香、王某甲等与王某丙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645号原告王桂香。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方萍。原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桂香。被告王某丙。委托代理人黄聿珠,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桂香、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香、王某甲、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人民陪审员 史春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春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