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倪红亮与林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红亮,林炳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倪红亮,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林炳云,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红亮诉被告林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红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倪红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