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刘长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长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新,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长华,女,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长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长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子水人民陪审员 张和亮人民陪审员 黄鲁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秀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