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廖民初字第0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廖民初字第01724号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张某,男,1977年10月1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园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文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