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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商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淄博中雅投资有限公司与赵同发、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中雅投资有限公司,赵同发,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胡文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商初字第1162号原告:淄博中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法定代表人:陈志强,总经理。被告:赵同发。被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中心路东首8号。法定代表人:商玉华,董事长。被告:胡文耀。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中雅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同发、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胡文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中雅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0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中雅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中雅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1元、诉讼保全费4170元,由原告淄博中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宋尚会审判员  于东镇审判员  张克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