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福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福民初字第216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文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