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福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福民初字第216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文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