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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俊田与孙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田,孙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张俊田,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孙雨,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市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田诉被告孙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田应交诉讼费2760元,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本院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俊田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