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4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新民场支行申请执行朱国普、贾芙蓉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新民场支行,朱国普,贾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437-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新民场支行。负责人李成。被执行人朱国普。被执行人贾芙蓉。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新民场支行申请执行朱国普、贾芙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82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新民场支行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40万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国普、贾芙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紫藤路房屋予以查封;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国普的汽车予以查封。因未控制车辆实物且被执行人朱国普、贾芙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新民场支行申请,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新民场支行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82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