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冬梅与柴玉林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梅,柴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2240号申请人刘冬梅,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柴玉林,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申请人刘冬梅与被执行人柴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5486号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柴玉林给付案款502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经工作,未发现柴玉林名下可供执行之银行存款、登记房产、登记机动车,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548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思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