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陈秀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陈秀军,陈之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86473226-8。代表人王敏,行长。委托代理人穆琨,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客户经理,住该单位。被告陈秀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大桥路X号。被告陈之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大桥路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被告陈秀军、陈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