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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孟逵与方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孟逵,方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C}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陈孟逵。被申请人:方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孟逵与被申请人方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陈孟逵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方成所有的财产(价值在人民币250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孟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孙月芳为原告李可明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权证号: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方成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潮波审判员  谈志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菊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绍诸保字第00005号诸暨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我院关于申请人陈孟逵与被申请人方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的(2015)绍诸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内容:一、查封担保人陈竽砜所有的坐落本市暨阳街道浣东北路38号301室房产和申请人陈孟逵所有的坐落本市暨阳街道江东路30号502室房产各一套(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房权证诸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方成所有的坐落本市暨阳街道苎萝新村25幢501室的房产(权证号:诸字第××号)。三、查封期限为三年。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事项告知书(2014)绍诸保字第00005号陈孟逵:你与被申请人方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你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方成所有的下列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现书面告知你,如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诸暨市人民法院承办人签名:上述财产保全事项已知悉,无异议。签名:2015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