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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正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正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213号原告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72号。法定代表人葛加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力、葛颢,公司职员。被告葛正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正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已履行义务,故原告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沙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