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何国献与冯昌权、梁锦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献,冯昌权,梁锦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何国献,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冯昌权,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梁锦环,女,住阳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何国献与被执行人冯昌权、梁锦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冯昌权应偿还借款43578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用等义务,被执行人梁锦环对上述借款本息负共同偿还责任,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5日内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到房管、国土部门和有关银行、车管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5年5月12日将上述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至今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有财产查询结果告知书及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