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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邓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四川省宜宾县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被长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辩护人蒋佳礼,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长宁县人民人民检察院以长检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蒋佳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7日晚,被告人邓某某驾驶川QC****号小型轿车从长宁县县城经308省道往宜宾市翠屏区方向行驶。21时25分许,当车行驶至长宁县境内308省道153KM+400M处时,与被害人龚某某相撞,造成龚某某当场死亡及上述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23日,经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检验:死者龚某某符合强大暴力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5年2月2日,经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报案后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蒋佳礼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邓某某系过失犯罪;案发后主动报案;其认罪、悔罪好,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晚,被告人邓某某驾驶川QC****号小型轿车从长宁县县城经308省道往宜宾市翠屏区方向行驶。21时25分许,当车行驶至长宁县境内308省道153KM+400M处时,与行人龚某某相撞,造成龚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23日,经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检验:死者龚某某符合强大暴力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民警并预赔付龚某某家属安葬费等40897.50元。2015年2月2日,经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长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长宁县公安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3、长宁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任某某的证言;6、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川金司鉴所(2015)病鉴字第005号尸表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7、四川中山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川中山司鉴所(2015)车鉴字第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8、长宁县公安局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处理通知书;9、被告人邓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0、长宁县公安局宜公交认字(2015)第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被告人邓某某提交的收条、借条;12、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13、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系初犯,认罪、悔罪好并预赔付被害人家属安葬费等,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至此,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江荣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文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