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XX与段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XX,段XX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法定代理人王XX(上诉人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XX。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段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丽民初字第4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XX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李家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玉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