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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XX与段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XX,段XX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法定代理人王XX(上诉人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XX。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段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丽民初字第4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XX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李家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玉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