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四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赣州大成科技有限公司诉XX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大成科技有限公司,XX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四初字第1326号原告赣州大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面粉厂(水东镇七里村)。法定代表人廖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祈友、明心声,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山,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赣州大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XX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大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赣州大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小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