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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丰收与孔令义、孔祥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丰收,孔令义,孔祥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张丰收,男,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孔令义,男,住柘城县。被告孔祥伟,男,住柘城县。原告张丰收诉被告孔令义、孔祥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丰收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丰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丰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丰收负担。审 判 长  张凤祥审 判 员  苏长青人民陪审员  梁述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