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丰收与孔令义、孔祥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丰收,孔令义,孔祥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张丰收,男,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孔令义,男,住柘城县。被告孔祥伟,男,住柘城县。原告张丰收诉被告孔令义、孔祥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丰收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丰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丰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丰收负担。审 判 长 张凤祥审 判 员 苏长青人民陪审员 梁述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