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洛阳维柯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维柯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洛阳维柯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渑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渑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