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冀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冀某某(缺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冀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被告以打工为由外出至今未归,其于2014年曾起诉离婚,后因种种原因撤诉,但被告从不和其联系,两人分居生活已三年,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进行答辩。本案的焦点: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应否解除。原告就其主张在庭审中出示以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二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经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予以认可。2、三原县徐木乡福音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农历正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予以采信。3、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曾经起诉离婚的事实。经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10年初,被告以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1月20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2015年1月20日,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告之答辩、举证期限和开庭时间,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被告自2010年初以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互不联系,已分居多年,最终导致两次离婚诉讼,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冀某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房房代理审判员 崔小琦人民陪审员 杜金堂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建平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