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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鹿邑县宏信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鹿邑县宏信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廉小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春晖、赵奔伟。被执行人鹿邑县宏信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顺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鹿邑县宏信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集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鹿邑县宏信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鹿邑县宏信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925630.77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1904188.77元、执行费214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俞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