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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海,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郭相伟,经理。被执行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颂伟,董事长。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现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应支付的货款390746.54元、利息损失139796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6975元、诉讼费9575元、执行费7871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0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线索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