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张佳强、张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张佳强,张蕾,张传宝,郝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责人冯涛,行长。被执行人张佳强。被执行人张蕾。被执行人张传宝。被执行人郝佩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佳强、张蕾、张传宝、郝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四商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