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荣权与隆安泰森林化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荣权,隆安泰森林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马荣权,被执行人:隆安泰森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安县南圩镇连安村板绞山(南百二级公路旁)本院在执行马荣权申请执行隆安泰森林化有限公司水污染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事民一终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丕杰审判员 韦 革审判员 黄日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荣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