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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荣权与隆安泰森林化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荣权,隆安泰森林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马荣权,被执行人:隆安泰森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安县南圩镇连安村板绞山(南百二级公路旁)本院在执行马荣权申请执行隆安泰森林化有限公司水污染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事民一终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丕杰审判员  韦 革审判员  黄日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荣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