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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6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淄博搪联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日昌晟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搪联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河北日昌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672-3号原告淄博搪联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傅家镇营子村。法定代表人:韩亮,总经理。被告河北日昌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宋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单灿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搪联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日昌晟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搪联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1.50元及诉讼保全费1920.00元,由原告淄博搪联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学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