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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宁津县华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兖州区华威大酒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华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华威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250号原告宁津县华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杜集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宝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敏(特别授权),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华威大酒店。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60号百货大楼对过。负责人:赵学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华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华威大酒店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津县华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华威大酒店的起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津县华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7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宁津县华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祝华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