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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7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诉宋鹏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宋鹏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7777号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1003号。委托代理人:李成群,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联宽,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鹏宇,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明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鹏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崔满良审 判 员  李 宁代理审判员  牟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玉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