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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某与郑某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郑某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江某,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郑某香,男,汉族,1930年10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郑某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融民初字第39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祖锋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某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603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