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平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平民初字第13号原告王某甲,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李永祥,力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以被告王某乙一时无法查找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先志人民陪审员 王忠诚人民陪审员 周永野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应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