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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邦艳芳与史建强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邦艳芳,史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邦艳芳,女,汉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现住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史建强,男,汉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现住二连浩特市。本院在执行邦艳芳申请执行史建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2011)二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 彦审判员 莘富生审判员 云晓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伟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