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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江昊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昊,江逸轩,范五峨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昊。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逸轩。上列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闫东方,上海旭灿律师事务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五峨。委托代理人***。上诉人江昊、江逸轩与上诉人范五峨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江昊、江逸轩与范五峨系邻居。江昊、江逸轩系父子关系。本市淮海中路***号116室房屋承租人为江昊,承租部位为西北间、西南间、阳台、小间、小卫生间,公用灶间。范五峨则为同号1层7室房屋产权人。双方房屋进户门呈直角,范五峨进户门与江昊、江逸轩公用灶间的东墙呈一直线。该公用灶间与范五峨灶间有一合用墙体。另在116室东侧有一消防楼梯,数十年前,范五峨户将该楼梯门上锁使用,现作为卫生间。近来江昊、江逸轩以范五峨将公用走道拦隔搭建厨房、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范五峨拆除安装在本市淮海中路***号116室旁通往消防楼梯的门上的锁。范五峨则不同意江昊、江逸轩的诉讼请求。审理中,经原审法院会同江昊、江逸轩与范五峨双方当事人至现场查看,根据房型图,现范五峨进户门位置与图纸吻合。通向消防楼梯的门现由范五峨上锁,里面装有热水器等设施。原审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根据范五峨产权证所附图纸及现场查看情况,范五峨的进户门与116室门呈直角,并与江昊、江逸轩公用灶间东墙呈一直线,故江昊、江逸轩主张范五峨的厨房系自行拦隔公用走道面积擅自搭建而成,缺乏事实依据,江昊、江逸轩要求范五峨拆除走道搭建厨房的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江昊、江逸轩要求范五峨拆除消防楼梯门上的锁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考虑到该部位系公共通道,不应上锁封闭,范五峨的行为欠妥,故范五峨应予拆除。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判决:一、范五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号116室旁通往消防楼梯的门上的锁予以拆除;二、驳回江昊、江逸轩其余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江昊、江逸轩及范五峨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江昊、江逸轩上诉称:1、范五峨将其门外原使用功能为公共走道的部位擅自作厨房使用,导致江昊、江逸轩的厨房无法排烟,采光也受到影响,且范五峨在使用厨房时油烟都排放到江昊、江逸轩家中,严重影响了江昊、江逸轩的生活质量,故无论现该走道部位是否属于范五峨的产权范围内,范五峨不当使用厨房的行为对江昊、江逸轩构成了妨碍,理应予以拆除。2、范五峨在消防楼梯内装有热水器等卫浴设施,原审法院仅判令范五峨拆除门锁,而不判令其拆除相应的卫浴设施没有根本解决消除妨碍的问题。为此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判令范五峨拆除搭建在本市淮海中路***号一层7室外走道上的厨房设施、拆除消防楼梯内设置的卫浴设施,同时驳回范五峨的上诉请求。范五峨上诉称:116室旁的楼梯间并非消防楼梯,自大楼于1950年代建造至今,因其房屋内没有卫生设施,故该楼梯间就用作卫生间使用,江昊、江逸轩家几十年来从未提出过异议,现原审法院判令拆除门锁,将影响卫生间的正常使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持原来的状态。至于其厨房的位置,也是几十年来使用至今,并未对江昊、江逸轩家造成严重影响,江昊、江逸轩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江昊、江逸轩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同时相邻方亦应合理限制自己的权利,保持忍让和克制。因为相邻各方不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且是相互协作关系,相邻各方应当以邻为善,以邻为伴,相互关心、照顾,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江昊、江逸轩户与范五峨户,相邻而居了五十余年,由于系争建筑属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老式建筑,基于有限的空间条件限制,范五峨户的厨房紧邻江昊、江逸轩户的厨房,在使用过程中自然会给相邻方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多年来双方当事人本着相互容忍、谦让的精神,在现有状态下已和睦相处五十余年,实属难得。现江昊、江逸轩以范五峨厨房所处位置属公共走道,且排出的油烟严重影响其正常的居住生活为由,主张范五峨予以拆除。对此本院认为,随着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当事人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亦有所改变,本无可厚非,但基于系争建筑的现状,且审理中,双方均确认了范五峨户的厨房位置多年来并未变动过,目前该厨房位置属范五峨房屋产权范围内,并不属于公共走道。同时江昊、江逸轩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范五峨户目前过度使用厨房,严重影响江昊、江逸轩户的正常生活,故江昊、江逸轩主张范五峨拆除该厨房,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当然,作为相邻方的范五峨亦应珍惜邻里友情,在使用厨房过程中,照顾到相邻方的承受力,尽量增加厨房通风,减少油烟给相邻方带来的不便。至于116室边的楼梯,范五峨虽也使用多年,但因范五峨并无证据材料证明该楼梯并非消防楼梯,故原审法院判令范五峨拆除门上的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鉴于江昊、江逸轩在原审审理中,并未提出拆除消防楼梯内设置的卫浴设施之诉讼请求,故现江昊、江逸轩要求二审法院对此作出判决不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双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江昊、江逸轩负担40元,上诉人范五峨负担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庞闻淙审判员  方 方审判员  周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韫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